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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楚街”因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破?
2015-10-09 17:39:54

“楚楚街”中招?

前些日子,移动端购物平台“楚楚街”因商标侵权被起诉,该案件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事情是酱紫的

该案原告曹某于2012年申请了“楚楚街”商标,指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通过网络销售服装、家居、化妆品等多种产品的“楚楚街”经营者“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溜公司”)在第9、35、42、41、3、38、16类上也注册了“楚楚街”。因为“楚楚街”出售的商品中包括服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而且影响到了自己服装经营业务的发展。所以,原告曾向醋溜科技发出律师函,希望醋溜科技能够停止侵权行为。但楚楚街方面表示,“楚楚街”商标的互联网软件类商标持有权一直在醋溜科技手上,其平台销售的服装品牌并未使用“楚楚街”商标,所以嘛,“一切合法”。

零售业品牌PK商品类商标

随着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井喷式”的递增,由零售品牌所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并不少见。伤不起啊,伤不起。很多零售业者对这一问题也很迷惑,如果我的服务商标与他人的商品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我的品牌到底会不会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duang~熟悉商标行业的人都知道,中国不接受零售或批发服务作为指定服务项目获得商标保护。因此,国内许多零售业者,比如超市、百货商场、网上商城大都选择在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但这一服务项目并没有指明替他人推销何种商品。这也就为实际情况中,在如何认定第35类服务商标是否对商品商标构成侵权的问题上留下了争论的伏笔。  

商标侵权傻傻分不清?

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如果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混淆就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源发生误认。然而,混淆情况又是一个较难界定的问题,它需要借助多种因素进行判断。(OMG,快被自己说晕了。)

首先是商品和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商标实行分类注册申请原则。在这一原则下,虽然存在许多相同商标,但并未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这些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同。

醋溜公司注册的“楚楚街”与曹某的“楚楚街”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商标相同毋庸质疑。两个“楚楚街”商标一个在第9、35、42、41、3、38、16类注册,一个在第25类注册。按照商标分类原则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来衡量,醋溜公司注册的“楚楚街”商标和曹某的“楚楚街”商标未构成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近似。也正是这个原因,醋溜公司注册的“楚楚街”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得以通过商标局的审查。

而在实际中,醋溜公司确实在其网页上销售服装商品,这些服装也并未标牌“楚楚街”商标。也就是说醋溜公司并未将“楚楚街”商标使用在第25类上。但消费者是否会对“楚楚街”服装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如果产生混淆,那混淆的结果是否会对服装品牌“楚楚街”,也就是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在混淆的界定问题上,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才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

瞄向国际,与时俱进,可好?

小编以为,这种复杂情况的产生,与中国商标法及商标保护实践中对于商品类商标和服务类商标保护范围界定的模糊有关。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零售、批发商品”纳入到商标的分类中,但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报第35类销售相关的服务项目中明确写明所销售的商品。而商品商标的所有人在申请商品商标的同时,也通常会在第35类申请一个销售同类商品的服务商标。通过这样的规定,零售商的商标如果要在第35类注册商标,前提是他所销售的商品不能与销售同类商品的在先服务类商标构成近似。这样的规定,既可以划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销售时各自的使用范围,也可以较为有效地降低销售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构成混淆的可能性。

如何防御和规避风险?

因此,出于防御和规避风险的目的,生产企业都有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知识产权顾问建议生产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原因。小编也想在此提醒,商标注册要根据经营者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既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忽悠”,也不可为了省钱而因小失大。

另一方面,中国商标虽不接受“零售、批发服务”,但长久以来,我国绝大部分销售行业的申请人对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包括商店、专卖店、网店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但基于前文阐述的情况,零售业者在第35类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时,最好也要以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和混淆为宜,以免给自身商标的使用和维权带来诸多隐患。

楚楚街”案于2015年9月24日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醋溜公司是否对原告“楚楚街”商标构成侵权?法院的最终如何裁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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