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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电影学习借鉴的边界在哪?动画作品的版权该如何保护
2016-07-05 09:44:54
(来源:知识产权报 | 原标题:动画电影学习借鉴的边界在哪?动画作品的版权该如何保护——迪士尼维权给国产动画电影敲响警钟)
《疯狂动物城》《海底总动员》《奇幻森林》······迪士尼动画电影频频在国内银幕上掘金的同时, 国产动画电影却被它送上了被告席。近日,迪士尼诉中国动画电影侵权案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更在国内动漫界引发热议。
6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迪士尼、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迪士尼称,被告制作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海报涉嫌抄袭其拥有著作权的《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其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索赔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而原告称其未剽窃,不构成侵权。
“汽车人”是否侵权,目前尚无定论,但早在去年7月《汽车人总动员》上映之初,该片就曾被网友指责抄袭,该片导演与网友之间还展开了一场是否抄袭的争论。迪士尼在国际动漫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案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更给国内动漫界敲响警钟,引发国内动漫人思考国产动漫自主创新与版权保护之路。
借鉴应适度
虽然在国内因动画电影中形象、海报侵权等引发的版权官司并不多,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今年4月,就有网友指出国产动画电影《疯狂玩具城》宣传海报与当时热映的迪士尼动画电影《疯狂动物城》非常相似。在此之前,国产动画《高铁侠》也被网友指责涉嫌抄袭了日本动画《铁胆火车侠》。
“原创动画电影凝聚了原创团队的智慧和汗水,一个优秀的作品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更会伤害整个行业的发展。这一纠纷给国内动画电影界特别是投资人、制片方敲响警钟,应警惕抄袭带来的版权侵权风险。”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动画学院院长孙立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动漫企业在借鉴中要把握好度的问题。适度的学习借鉴无可厚非,而超越法律界限的抄袭就会带来侵权隐患,依靠抄袭生存的企业将行之不远。
在动画电影制作中,对优秀作品进行借鉴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借鉴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防犯侵害他人作品的版权?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产动画电影创作者需要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哪些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内容不受保护;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哪些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等。对于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麻烦。同时,动画电影公司在进行联合开发或发行合作时,应做好事前审查工作,要求合作方提供作品权利的证明文件,可以在官方网站进行相关检索核查的,要自行进行再次核对。另外,对国外出口的企业,在与进口方签订合同中应添加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务必做好出口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避免出口商品因侵犯国外权利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遭到海关扣押查封。
保护须多维
在防范侵害他人版权的同时,国产动画电影权利人也应加大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动画电影遭遇盗版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喜羊羊”“熊出没”动漫品牌的动漫形象被滥用,盗版衍生品更是充斥批发市场、电商平台。
面对侵权盗版,版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动漫形象的版权?傅钢认为,首先,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动画人物形象、海报等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并在相关作品上进行署名,同时在创作时注意创作设计底稿的保存、保密等工作。其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再次,在新商标法实施后,我国实行了以注册保护为主、使用为辅的保护模式。动漫企业应在发行相关作品前,针对主要的人物形象、设计等图形或文字名称,考虑产业上下游的衍生品发展、授权等因素,事先尽最大可能地去注册相关类别的商标。另外,由于著作权在我国的保护受到时间期限的影响,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对重点动画人物形象,每隔一段时期进行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再演绎,获得基于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的权利;注册为商标后,则应做好权利的续展工作。最后,他还强调,在进行商业合作时,权利人一定要细化合同,在授权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是否包括转授权等。
当然,在加大动画电影版权保护的同时,提升国产动画电影制作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抄袭侵权之争。在孙立军看来,提升国内动画电影创作水平,国内动画人面临很大压力,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对国产动画进行扶持,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他举例说,迪士尼动画电影创作水平高、投资大,采用全球战略,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而国产动画电影相比而言投资小、推广力度小,竞争力较小,大多难以同迪士尼电影抗衡。另外,他还指出,在动画电影市场中,日前国产动画电影排片率普遍较低、难以排在黄金时间,希望这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给国产动画电影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推动国产动画电影的快速成长。(记者 窦新颖)
延伸阅读:值得借鉴的迪士尼版权保护模式
上世纪90年代,迪士尼就曾以卡通形象被侵权为由,将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诉至法院。2005年,迪士尼还以商标侵权纠纷将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在动漫作品及衍生品保护方面,迪士尼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国内动漫企业借鉴。”傅钢介绍。
首先,迪士尼对全产业链进行版权保护。以影片《复仇者联盟》为例,在该片上映前,迪士尼就已经与多家企业完成了有关衍生品的合作,将电影的版权保护延伸到了与该作品有关的上下游产业,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图书、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服饰、海报等。
其次,通过不断改良重要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进行保护。傅钢介绍,在国际版权贸易中,没有跨国版权的说法,国际版权在进入他国时需遵守该国关于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国家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约定,为避免权利保护到期后重要的人物形象落入公有领域,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不断改良重要动漫动画人物的形象来达到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目的。
以“米老鼠”动漫形象为例,迪士尼及其授权公司每几年都会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作品,今天的“米老鼠”早已不是当年的“米老鼠”。因此,虽然最早一批“米老鼠”的版权即将过期,但是由于米老鼠的版本很多,不少企业在使用时,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侵权的漩涡。
再次,利用版权、商标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傅钢介绍,由于各国法律对版权的保护有着诸多的限制,迪士尼及其关联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重要人物形象的权利,还不惜重金进行商标注册。据初步检索,迪士尼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含申请中的商标)就有2000多个,对“米老鼠”申请了全类商标注册保护,这有效保护了迪士尼的合法权益。(记者 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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