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取证存证

朝法名案   |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存证获认可 (2016) 京0105民初5667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未经音乐人李俊许可,通过酷狗音乐软件传播其音乐作品,涉嫌侵权其著作权,音乐人李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诉讼,并将其使用酷狗音乐软件搜索、收听、下载涉案音乐作品的过程,通过北京源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云公司)的创意宝录屏取证客户端进行录屏取证形成电子证据,提交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俊通过源创云公司的创意宝录屏工具进行录屏取证,在该取证操作过程,通过使用李俊的账户登录创意宝录屏工具,经过了浏览器清洁、软件下载、安装、打开软件、歌曲检索和播放等环节后录屏结束,点击停止录屏,生成的录屏文件上传至李俊在源创云公司网站所注册的账户中。对于上传后的文件,源创云公司出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明录屏文件存证时间为2016年7月8日23时19分24秒,并附有该录屏文件的HASH值。李俊提交法庭作为证据的录屏文件,可与源创云网站上原始上传的录屏文件进行比对验证,以证明其客观性及未经私自篡改。上述取证、证据保存、证据提交与验证的过程,足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法院据此认定李俊主张的涉案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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