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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出31万,2小时后借条上字迹消失变白条,给了我们怎样的思考?
2015-12-29 09:47:58

20151224日,据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拉呱》报道,1118日,章丘市民小宁找到记者,出示了一张信纸,纸上只有4枚鲜红的指印,但小宁却说,这是一张31万元的借条。

小宁说,有个叫马强的人累积欠下了31万,写了这张借条,2小时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

……

之后,记者被马强打伤,摄像机损坏。

马强驾车逃离现场。PS:直到24日,马强除了去派出所做过笔录,并没有任何道歉的消息。

剧情反转:小宁委托律师找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经鉴定,欠条上确实显现了笔迹。

这份鉴定书,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让当事人小宁更加有了底气。

要不是技术鉴定出了“已经消失的证据”,恐怕当事人真的要有冤难伸了。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普遍认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可是,上面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连起初认为的白纸黑字的“证据”也“失效”了。都说“车和老婆概不外借”,怎么借个钱还出这么多事?假设……小编只是假设……如果当事人当时能多想一步,在最初就做了证据保存,可能就不至于在“事发”之后显得那么棘手。

有人可能要问了,“立字为证”不就是证据吗?如果这都能让一个持有一根小小消字笔的人钻了空子,那做证据保全是不是太难了点?

小编想说,非也!非也!

立字据是一方面,借钱时也可做全程录音,如果条件允许,用视频记录事件全过程也未尝不可!总之就是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手段做证据保全。

有人由此及彼,又要问了:视频、音频、图片等证据会被法律认可吗?日常生活中微信、QQ、邮件里的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自己拿着证据维权就一定有效吗?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5年年初,“新民诉法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后,宁波判决了首例微信证据案。微信截图首次成为法院法庭上的证据并被采纳。

诉讼时,难免存在证据不足、自证无力或电子证据不被认可的情况,所以权利人应当通过第三方平台做电子证据的固化并出证,让自己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明。

对于电子证据,不同的人也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解读。

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

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保管、传输、审查、核对,而且便于操作。

对当下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成功案例和优势特点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们再回到此文开头提到的新闻事件中。试想,如果当事人把借条拍照上传到第三方平台创意宝存证(创意宝有四种上传形式:文本、图片、录音、录像)。创意宝移动互联形式不但降低了时间成本,存证成本,还能将电子证据固化,使电子证据固化的过程更便捷。创意宝为电子证据打上符合国际标准的时间戳,并提供实时在线可视化逻辑管理,方便证据的查找和使用。若权利人有维权需要,创意宝还能“出证”,为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明。




源创云丨创意宝